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疗休养工作开展,切实保障职工疗休养权益,按照安徽省总工会等多部门《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关于调整安徽省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皖工发〔2022〕4号)《关于广泛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助力旅游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皖工发〔2022〕24 号)《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我省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举措》(皖工〔202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各级基层工会职工疗休养开展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明确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疗休养对象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技术工人、工会会员为主,面向基层一线和重大工程建设、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等领域,重点是优秀技术工人,优先考虑长期从事苦脏累险、有毒有害等岗位的一线职工、各类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二、经费来源与标准。疗休养经费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鼓励将职工福利费交由基层工会统筹使用。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出发地与疗休养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按省总规定的不超过460元/人·天标准,凭据在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从严安排随队工作人员(含领队),原则上派出10名以下职工的不安排工作人员,派出20名以内可安排1人,每超过20名可以增加1名工作人员,其食宿等费用从疗休养经费中列支。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三、组织实施流程。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单位工会同行政协商,并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职工疗休养周期,切实保障职工疗休养权益,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原则上职工疗休养人员名单应及时在本单位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职工疗休养活动以休养、疗养为主,结合康复治疗、健康体检、文体活动、红色教育等方式开展。
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实施,鼓励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疗休养计划报市总工会备案。
四、服务机构资质要求。职工疗休养活动优先到工会系统所属的工人疗养院开展;选择社会资源开展疗休养活动,必须选择安徽省总工会命名的“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基地”和“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总工会互认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并履行相应民主程序确定疗休养地点。
五、纪律安全注意事项。各级工会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开展与疗休养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到纯娱乐性场所、高消费场所、私人会所等组织活动,严禁以疗休养名义发放钱物、组织公款或者变相公款旅游等。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单位、承接单位是疗休养活动安全保障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疗休养全流程各环节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疗休养安全、优质、高效进行。每次疗休养活动之前,须召开行程安全讲解会,强调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疗休养承办单位要对疗休养活动中的人身、食品、车辆等安全问题,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预防事故发生;并为每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保险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